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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东新区消防行政处罚“以案普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30 17:34:17  来源:欧宝
详细介绍:

  2024年1月14日,木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写字楼室内装修工程,因实施工程人员操作不慎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经查,该装饰公司作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未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调查认定,依法给予木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近年来,因装潢改造、电焊切割、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屡屡发生,有的导致非常严重经济损失,有的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有的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施工领域违章操作、野蛮作业、罔顾安全等乱象丛生,稍有不慎,不仅可能酿成惨重事故,还将面临法律严惩、经济破产及社会声誉毁灭性打击。各单位一定要严格贯彻消防法律和法规,从严执行施工作业安全规程,从严落实现场管理安全措施,坚决守住守稳底线红线。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5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邦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写字楼存在擅自拆除防火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决定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违反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17年2月25日南昌某休闲会所火灾,改建时私自关闭和移除部分消防设施,导致火势失控,最终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2017年7月14日重庆九龙坡区火灾,因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大量有毒浓烟迅速扩散,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惨重。因此,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是每个单位的责任,任何损坏、挪用、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都可能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1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华某酒店的地下车库改变建筑物用途设置员工宿舍,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将地下车库员工宿舍搬离。2024年5月6日,大队对该单位做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经调查,决定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下车库变更用途、设置员工宿舍,消防安全设防等级本应随之提高,但现有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已明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要求,势必会增加火灾风险及负荷,甚至形成无法整改的先天性隐患、老大难问题。

  某小区李某、谢某电瓶车停放小区公共大厅,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9日晚,大队执法人员深入某庄小区开展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夜查,发现车牌号为686××、980××的电瓶车停放在单元楼公共大厅,占用疏散通道,随后联系车主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核查,李某、谢某作为电瓶车车主,存在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且在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改正,经现场调查取证,分别给予李某、谢某“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以上违法事实的个人,应处警告或者伍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不仅危害个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保持“生命通道畅通”至关重要,任何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1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花卉市场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且无法当场整改。某花卉服务企业作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及时清洗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导致妨碍消防车通行。经调查认定,依法给予某花卉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因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造成火灾事故蔓延扩大的屡见不鲜,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一定要保持通道24小时畅通,消防车道净宽/高均大于4米,转弯半径符合规定标准,这既是法律底线,更是守护生命的最后防线。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08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烤漆房使用聚氨酯硬质泡沫夹芯彩钢板房搭建,因聚氨酯硬质泡沫夹芯为易燃可燃材质,且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烤漆房使用聚氨酯硬质泡沫夹芯彩钢板房搭建火灾危险性大,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大队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一层烤漆房进行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的人员密集场所具有燃烧速度快、产生有毒烟气大、火势蔓延迅速、火灾扑救难度大、燃烧后结构易坍塌的特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我省在这方面有过惨痛教训。各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选择符合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2日,某小区商铺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烧毁床铺、衣物和冰箱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因扑救及时阻止火灾蔓延扩大。经查,吴某作为商铺经营负责人,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绿某安防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社区物业管理和消防管理责任单位,未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调查认定,依法给予吴某行政“警告”处罚,给予绿某安防服务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理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其核心在于风险自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定期演练、排查隐患,否则一旦失责,将面临生命财产、法律和社会声誉的多重灾难性后果。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2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某酒店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酒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024年10月25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隐患仍未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经调查,郑州市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职责,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高层建筑管道井和电缆井堆放杂物发生火灾易形成烟囱效应,致使火势蔓延速度快、救援难度大。2015年武汉紫荆嘉苑小区电缆井内堆放杂物,引发火灾,造成7死12伤;2017年海南海口世贸雅苑小区管道井内杂物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25层,造成10人受伤。针对电缆井、管道井,各单位理应当加强管理和巡查,及时清洗整理杂物,做好防火封堵,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1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水某小区(高层居住小区)消防控制室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查,水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依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警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处理火警信号。2013年北京喜隆多商场火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立即处理报警信息,未及时启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受伤或死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和其他紧急状况,保障建筑及人员的安全。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1日,大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取证,决定给予负责经营该酒店的管理公司“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有几率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指示失效、未形成有效防火防烟分区、装修用到的材料易燃等隐患问题,不仅影响消防安全,而且后续整改难度更大、投入更多。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以此来实现消防安全本质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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