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城市管理局,各盟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建议》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含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在建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包含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有关活动,即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筑设计企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盟市统筹、属地负责、科学管控、安全有序的工作原则,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以部门为主负责、镇街为辅配合,充分发挥城关镇、街道等前哨探头作用,实行无盲区管控。
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要求,做实隐患排查治理。盟市和旗县(市、区)两级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治理的业务和技术指导,推广应用简便易用的风险隐患信息报送系统。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开展重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突出防御重点,紧盯基层末梢,开展在建工地风险隐患排查,提升排查专业性。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禁止实施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四)将信息登记、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张贴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各场所主要出入口、电梯间、动火作业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确保广泛覆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七条 施工单位作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不得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等,并告知施工人员及施工影响区域内群众,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设置警示标志。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四)严格落实对通讯、电力、供排水、油气管线、热力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动火动焊、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环节审批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动火作业审批备案手续。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工程,应制定应急疏散方案,落实安全具体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情及时处置;
(七)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第八条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各相关行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各相关行业部门做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对城关镇、街道办事处移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宣传、日常巡查和问题上报等工作:
(二)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巡查工作,做好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负责巡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有信息登记,以及警示标识、现场封闭等情况;
(三)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部门。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涉及保温材料的,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实施重点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火灾风险防范。
各级各部门发现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反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行为线索的,应依据职能职责及时移交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相关行业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发生事故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负有事故调查权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发生火灾事故的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信息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具体信息登记工作由各地区细化落实,应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涉及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对象的,信息登记时应告知登记单位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程序、做好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火灾防范措施等。
第十五条 进行信息登记时,发现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和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告知建筑设计企业(业主),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城关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可以委托辖区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协助开展先期处置:
(一)发现未进行信息登记、擅自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活动的,督促指导建筑设计企业(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二)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张贴警示标识、未采取封闭措施情况的,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拆除)活动,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依据职能职责移送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动火动焊、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环节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资金和人员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方式辅助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加强数智化建设,畅通信息传递和问题处置渠道,强化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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