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上的水准,进一步健全城市道路路面施工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三明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法律和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各类管道线缆以及建设、改造道路等施工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占用、挖掘的行为。
第四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控、高效集约、即围即建、建完即拆、按标恢复、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据道路管理权限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牵头建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研究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道路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占道施工计划,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更新下一季度占道施工计划(详见附件1)。
市政设施维护维修工作不纳入计划管理,维护维修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中各项施工管理规定。
(二)仅在人行道上占道,且面积小于50平方米,工期不超过7天的占道项目。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计划,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统筹编制年度审批计划、动态调整季度审批计划,并提前告知各管线权属单位。
除管线应急抢修外,未列入季度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本季度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列入下季度计划统筹审批。
第九条道路出现严重损毁或因发生地下管线破损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抢修施救的,由道路权属单位或管线”报告应急情况后方可进行抢修。
管线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现场核实抢修情况,如不属于应急抢修范围的不予审批并视为虚假报警。
在主次干道进行应急抢修影响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周边交通秩序的引导。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列入年度或者季度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重点、敏感路段或较大型、施工工艺复杂的施工项目影响道路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线产权等单位对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方案进行联合会审。
未经联合会审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交通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安交警部门可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理应当依托公告牌、围挡等将项目基本情况、施工时间、绕行方案等告示市民。重点、敏感路段或较大型、施工工艺复杂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间长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还应通过网站、视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提前告知市民。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工艺等,严格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间和面积。
第十四条 围挡施工前,建筑设计企业或施工单位,应与道路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填写《三明市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场勘察表》(详见附件2),明确占用挖掘面积,施工管理要求等。占用机动车道的,还应当邀请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参与现场勘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完成物料采购、设备人员组织、管线探查等前期工作后进场施工,不得提前占用城市道路,影响道路通行。
施工单位应当在围挡施工前组织开展管线交底工作,管线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管线交底。未提供管线交底材料,发生破坏各类管线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损坏责任;未组织管线交底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交通的影响,除应急抢修外,原则上占用机动车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道路面层或井盖等维护维修作业应当在夜间施工,不得影响日间道路通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维护维修作业或者涉及道路基层的维护维修原则上应当在夜间施工,日间使用钢板覆盖等方式供车辆通行;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在节假日施工,降低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影响;
(三)占用机动车道的维护维修应当提前一个月将施工计划抄告城市管理、公安交警部门。
(一)市区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采用彩钢板或夹芯板围挡,可抵御10级以上风力,确保围挡稳固、安全、美观;
(二)围挡外侧应当设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信息公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应当利用围挡宣传项目名称、占道时间和施工单位等(详见附件3);
(四)围挡外侧应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张贴具有三明特色的各类公益广告并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整洁。
(六)在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施工单位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围挡。
维护维修施工或短期临时施工(施工时间不超过7天)可采用移动式围挡,围挡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告示牌,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疏导(详见附件4)。
第十九条施工土方、废弃物及施工材料等,不得或搁置在围挡外侧,建筑材料应归类码放整齐,建筑废土应及时清运。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和交通引导,安全管理人员着装应符合道路交互与通行指示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符合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含雨、污水)、桥隧等市政设施的安全保护规定。不得影响道路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需要,不得压占消防栓、各类井盖和边沟等设施;不得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料等排入排水管网。遇到测量标志、文物、燃气管道、国防光缆等,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
施工前应与施工区域内市政设施产权单位进行交接,因施工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原样、原量修复,并报请有关权属单位验收;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占用挖掘施工结束后,道路权属单位要组织进行路面修复移交。路面修复施工前,原占用挖掘单位应当继续做好扬尘防治措施,不得提前拆除围挡。
路面修复范围包括施工围挡范围及因施工围挡造成路面开裂。破损、下沉等病害区域范围。
路面修复移交后,由道路权属单位按照““圆洞方补、斜洞正补、浅洞深补、连续坑槽合并修补、切线适当外移”等原则快速修复路面,恢复道路环境。修复路面的材质、工艺应与周边路面一致,确保修复整体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依托智慧化手段,加强对城市道路占道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监督检查,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作为负面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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