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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2022年度第一批企业通用事项抽查检查的通知
访问量:10134 发布时间:2022-01-20 返回首页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权益保障局,沿海产业基地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监管局: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2022年度企业通用事项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结合《关于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填报2022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辽商改办〔2022〕1号)的要求,参照《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营市监办发〔2020〕46号)文件,抓紧完成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的制定,并统筹推动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好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查检查计划,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一、检查对象
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特点,突出重点、分别施策,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确定了重点抽查范围和不同抽查比例,全年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分批次组织抽查检查,本次共抽取1345户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包括以下5类:
1.休眠企业(内资企业),3318户,抽取332户,抽查比例10%;
2.信用修复企业,11166户,抽取412户,抽查比例5%;
3.未公示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28038户,抽取280户,抽查比例1%;
4.住所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31975户,抽取320户,抽查比例1%;
5.其他部门公示的“黑名单”企业,1户,抽取1户,抽查比例100%。
市局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抽查检查子系统,按照上诉5类对象分别建立5个检查任务,共同组成本次检查任务,统一抽取和派发检查对象名单。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事项。
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2.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3.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5.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6.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7.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8.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休眠企业,检查第1、2、5、6、7项。
2.信用修复企业,检查第1、2、5项。
3.未公示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检查第1、2、3项。
4.住所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检查第1、2项。
5.其他部门公示的“黑名单”企业,检查第1、2、3、4、5、6、7、8项。

三、检查实施
(一)检查责任区分。按照“谁登记、谁监管、谁检查”的一般原则,检查名单逐级派发,由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分配检查任务到检查人员(组)。上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开展对下级监管部门登记企业的检查,也可将本级登记的企业下发至属地下级监管部门检查。

(二)检查事项添加。各级检查部门可以在市局确定的检查事项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在实际检查中增加其他检查事项。增加新的检查事项,需要以市局派发的名单创建新的临时监管对象名录,再另行发起本级临时任务、选择需要增加的检查事项,按照100%比例抽取临时名录内对象,具体实施检查时,上级派发任务与本级任务合并实施,检查所有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的过度干扰。

(三)检查人员选派。各级监管部门应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在本级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检查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录,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直接指派。上级监管部门需要抽调下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参加本级检查,或者需要派发任务到下级并以本部门名义组织检查的,应当为将下级执法人员赋予本级账号、参与本级任务分组。

(四)检查方式选择。检查部门根据具体检查内容、任务负载及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在遵循法定程式基础上,可以现场检查方式,到检查对象住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办事机构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或以约见调查方式,约请检查对象代表到检查部门当面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出示实物、回答提问等;或以函询了解方式,要求检查对象书面解释、说明有关问题;或以信息核验方式,通过比对其他部门、领域共享的信息验证有关事项;或以委托查验方式,依法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鉴证、检验检测、评审评价等专业性工作并采用其结论性意见;或几种方式组合应用,最大限度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四、结论公示和处理
1. 根据有关检查规范和实际获取的证据材料,在完成检查后,检查部门对应不同检查事项分别形成检查结论,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形成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逐项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系统根据检查人员使用账号识别检查部门、自动推送公示。
2.检查对象今年以来已经被本级或下级检查了相关事项的,检查部门本次可以不再检查相关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用上次检查结论,若确需检查的,应充分考虑两次检查之间的关联性尽量避免间隔时间过短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3.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后续处理结果按照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规定,依法公示有关处理信息,实现查处分段实施、结果分别公示。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

此次全市抽查检查,各市场监管部门要于7月31日前完成,并于8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至企业信用监督指导科。

联系人:张帆、班允峰  电话:2666209。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振胜 杨濛
联系电话:0417-6652815 传真:0417-6652678
电子邮箱:3502384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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