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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2021年度报告的通告
访问量:10077 发布时间:2022-01-05 返回首页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ln.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履行年报义务。

一、年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

二、年报方式
1.网上填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ln.gsxt.gov.cn/),逐项如实填报。
2.纸质填报。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网上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年报信息,公示系统默认为企业联络员手机验证方式登录,不收取任何费用;2021年度新办市场主体尚未注册联络员或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在线重新注册后即刻生效。公示系统同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具体操作详见页面提示。

三、年报内容
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1.所有市场主体需填报“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
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企业需填报相关许可信息。
3.大型企业需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年报信息。对已履行支付义务的大型企业,允许 6 月 30 日后修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4.按照“多报合一”有关工作要求,海关监管企业应填报海关年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需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

四、逾期未年报的处理
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逾期未年报的企业,将被作为“休眠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作为重点抽查检查对象。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长期休眠的公司制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信用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补报年报后,填写《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附件1)或《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申请表》(附件2),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

六、年报内容的修改
2022年6月30日前,市场主体可以对已报送公示的2021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修改2021年度以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2021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七、年报信息的抽查
市场主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八、 注意事项
1.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填报信息用于公示,须慎重填报。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涉及年报及其他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不明事宜请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业务内容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附件: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申请表
3.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振胜 杨濛
联系电话:0417-6652815 传真:0417-665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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