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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含针织学生校服、机织学生校服和针织、机织拼接学生校服。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学生校服 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穿着时形成学校的着装标志。 3.2 其他 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 企业学生校服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1 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5.2 本类产品推荐性标准主要如下: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GB/T 2662-2017《棉服装》 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GB/T 22853-2019《针织运动服》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规格、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6.2 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6.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 抽样数量 表2 抽样数量
6.3 样品处置 6.3.1 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6.3.2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学生校服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学生校服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学生校服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1: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生态及功能纺织品服装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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