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当前所在位置:首 页 —通知公告 |
辽宁省地坪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地坪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地坪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抽查范围为辽宁省地坪漆产品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包括地坪涂装材料(除聚合物水泥复合地坪)、水性聚氨酯地坪、环氧树脂地面涂层材料。 2.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 1725 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方法 GB/T 1768 色漆和清漆 耐磨性的测定 旋转橡胶砂轮法 GB/T 4100-2006 陶瓷砖 GB/T 4100-2015 陶瓷砖 GB/T 6739-1996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9265 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的测定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 2411-1980 塑料邵氏硬度试验方法 JC/T 907-2002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 JC/T 985-2005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 JC/T 2327-2015 水性聚氨酯地坪 JC/T 1015-2006 环氧树脂地面涂层材料 GB/T 22374-2018 地坪涂装材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符合规定要求的任一型号或规格的同一批次产品均可抽取,每个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仅抽查一种。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取该企业的主导产品。 5.2 抽样基数及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堆场,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在保质期内的产品(但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重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在贮罐、大桶或其它较大容器中抽样,抽样基数不低于100kg,搅拌均匀后抽取。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取样品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最少抽样量为2kg×2组,所抽的2组样品,一组为检验样品,一组为备用样品,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10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产品所需的稀释剂、固化剂等按比例抽取,另流通领域抽样,现场不具备分装条件的可整桶抽取。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或类似字样。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抽取的样品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封条上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负责寄、送到检验机构,在包装与运送中应保证样品、签封、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完好无损。样品运送时应按照产品明示的搬运要求进行,以防损坏样品。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储存条件要满足产品规定或明示的要求,备用样品要保证在整个保存期间内签封完整无损。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所抽查产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以下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1)产品的施工要求; 2)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的过程和样品状态描述; 3)在生产线末端抽样时,应有“样品自检合格、待出厂”描述; 4)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 5)企业需要陈述的情况。 5.5 其他要求 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查产品、抽样方式、封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 5.6 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 5.7 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7.1 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5.7.2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专项抽查除外)。 5.7.3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外包装上所示内容拍照,对于多组分样品,各组分按实际配比抽取,并在抽样单注明比例。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3 执行GB/T 22374-2018标准地坪漆产品检验项目
表4 执行JC/T 1015标准地坪漆产品检验项目
表5 执行JC/T 2327标准地坪漆产品检验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到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