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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轴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包括向心轴承和推力轴承,按滚动体又可划分为向心球轴承、圆柱滚子轴承、球面滚子轴承、滚针轴承、关节轴承、圆锥滚子轴承等。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07.2-2005 滚动轴承 测量和检验的原则及方法 GB/T 307.3-2017 滚动轴承通用技术规则 JB/T 10336-2017 滚动轴承及其零件 补充技术条件 JB/T 5389.1-2016 滚动轴承 轧机用四列圆柱滚子轴承 JB/T 5389.2-2017 滚动轴承 轧机用滚子轴承 第2部分:双列和四列圆锥滚子轴承 JB/T 7750-2007 推力调心滚子轴承 技术条件 JB/T 7751-2016 滚动轴承 推力圆锥滚子轴承 GB/T 304.9-2008 关节轴承 通用技术规则 JB/T 7361-2007 滚动轴承 零件硬度试验方法 JB/T 6641-2017 滚动轴承 残磁及其评定方法 GB/T 24605-2009 滚动轴承 产品标志 GB/T 8597-2013 滚动轴承 防锈包装 JB/T 3574-1997 滚动轴承 产品标志 GB/T 25769-2010 滚动轴承 径向游隙的测量方法 JB/T 7051-2006 滚动轴承零件 表面粗糙度测量和评定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套)抽取同一规格样品的产品。 5.2抽样基数及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专项抽查除外)。 5.3样品处置 5.3.1对抽取的样品,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进行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5.3.2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粘贴牢固。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3 轴承检验项目
注: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原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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