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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汽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汽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汽保产品(含轮胎拆装机、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监督抽查产品包括用于拆装机动车轮胎的轮胎拆装机和额定举升质量不大于20000kg的各类液压传动和机械传动的汽车举升机。轮胎拆装机从结构布局上可分为立式和卧式两种型式;汽车举升机按传动方式分为液压式传动和机械传动两种,按结构分为有柱式和无柱式。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汽保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JT/T 155 汽车举升机 GB/T 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抽取同一规格样品的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抽取的样品应为辽宁省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每个生产单位一种类型产品随机抽取整机1台。非破坏性检验,经征得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无偿提供。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封样部位为产品标牌和机体可开启部位,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3 轮胎拆装机产品检验项目
表4 汽车举升机产品检验项目
注: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原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实施细则编制单位:辽宁省汽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营口)。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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